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證業務范圍管理實施指南
CNAS—GC31
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證
業務范圍管理實施指南
Guidance on the Management of
Certification Scope by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Certification Bodies
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
二〇〇六年六月
CNAS-GC31: 2006 第 1 頁 共 29 頁
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證業務范圍管理實施指南
1.目的與范圍 1.1 本文件為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實施認證業務范圍管理,滿足 CNAS-CC32: 2006
文件 G4.2.9 能力分析的要求提供指南。 1.2 本文件適用于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實施認證業務范圍的管理。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文件的引用而成為本文件的條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
日期的,僅引用的版本適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訂)適
用。 CNAS-CC3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通用要求》 CNAS-CC32《“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通用要求”應用指南》 CNAS-RC01《認證機構認可規則》 GB/T19011-2003《質量和(或)環境管理體系審核指南》 (idtISO19011:2002) NACE CODE: 2003 《經濟活動統計術語》(歐共體)
3.總則 3.1 針對認證業務范圍的管理,認證機構應建立和實施能力分析和評價系統,并配備相
應的專業資源。對認證業務范圍的管理是認證機構的責任。 3.2 認證機構的能力分析和評價系統至少覆蓋以下活動: 1)對認證業務范圍的專業特點的分析與評估,確定認證業務范圍的分類和分組; 2)針對不同認證業務范圍,認證人員管理能力和專業能力的需求分析和資格準則
的確定; 3)針對不同認證業務范圍,認證人員管理能力和/或專業能力的培訓需求分析;
2006 年 06 月 01 日發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實施
CNAS-GC31: 2006 第 2 頁 共 29 頁 4)針對不同認證業務范圍,專業審核指導性文件編制的需求分析; 5)認證人員管理能力和/或專業能力的評價、培訓和監督的實施; 6)認證實施過程中的管理能力和專業能力的管理; 7)認證業務范圍的擴大和縮小的管理; 8)認證機構的相關利益方(符合 4.1.2-e)條要求的委員會)對認證業務范圍發展
的意見。 3.3 認證機構應對能力分析和評價系統制定相應文件,并保持充分的分析和評價記錄。 3.4 認證機構應有程序就申請認證業務范圍的認可做出規定。 3.5 本指南僅就從事合同評審的人員、審核人員和技術專家的專業能力提出指導性意
見,認證機構的能力分析系統還應包括對各類認證人員的管理能力和其它認證人員的專
業能力要求。
4.認證業務范圍的管理
4.1 認證業務范圍的分類與分級 4.1.1 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業務范圍分類以 NACE CODE: 2003《經濟活動統計術語》為
基礎,劃分為不同的行業類別(見附表)。 4.1.2 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業務范圍參考 CNAS-CC32《 <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通用要求 >應用指南》附錄 1 的表 2《業務類別與環境因素復雜程度類別的聯系示例》,按環境因
素的復雜程度由高至低劃分為一、二、三級(其中表 2 中“有限的”復雜程度歸為三級,
特殊的復雜程度歸為一級),每一大類可能包含不同環境因素復雜程度的中、小類別(見
附表)。
鑒于《經濟活動統計術語》的特點,本文件未就每一經濟活動(大類、中類和小類)
中分屬不同環境因素復雜程度的認證業務范圍逐一識別,認證機構宜配備具有專業能力
的人員對認證業務范圍分類的合理性進行逐一識別并管理。 4.1.3 同一認證業務范圍的所有組織并不一定都屬于同一環境因素復雜程度等級。認證
機構的認證業務范圍分級及合同評審等的管理應適應此特點,以確保在申報業務范圍認
可和確定組織的環境因素復雜程度等級時充分考慮到了行業及組織的特殊活動。
注:
例-1 化學行業的大部分組織都屬于一級環境因素復雜程度,而從事無化學反應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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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的混合作業或貿易的組織則可以歸為二級或三級環境因素復雜程度。
例-2 運輸、倉儲業的環境因素復雜程度一般為二級環境因素復雜程度,但一些專營
或兼營危險品運輸、倉儲的公司則應按一級環境因素復雜程度的要求對待。 4.1.4 對于作業過程和環境因素相似的認證業務范圍,認證機構可根據情況采用分組管
理的方式,并確保和證明分組管理的合理性。
4.2 認證人員的專業能力管理
認證機構應對各類認證人員(如:從事合同評審、審核方案管理、審核實施、認證
決定、認證人員能力評價、培訓指導與管理等工作的人員)根據其所承擔的任務和認證
機構對認證業務范圍分類管理的分析和評估,確定其管理能力和/或專業能力資格準則,
并進行評價、聘用、培訓和監督。
認證機構在評價認證人員的環境專業能力時,可以從專業學歷,專業工作經歷等方
面予以綜合考慮,在適當情況下也可考慮相關專業的環境審核經歷。 4.2.1 審核人員的專業能力
認證機構在相應業務范圍內配備的專業審核人員均應滿足 GB/T19011-2003《質量
和(或)環境管理體系審核指南》中 7.3.1 和 7.3.4 的要求。通常情況下,以下條件可
以作為一級和二級認證業務范圍審核人員獲得專業能力的最低要求(對三級認證業務范
圍未提供具體指南),認證機構還宜根據不同認證業務范圍的特點確定審核人員的專業
能力要求。 1)一級認證業務范圍配備的專業審核人員宜具備以下一項或多項要求: a)具有環保專業?埔陨蠈W歷并具有 3 年(本科具有 2 年)以上該專業的工作
經歷; b)具有相關專業?埔陨蠈W歷,并具有 4 年(本科具有 3 年)以上該專業的環
保工作經歷(注); c)作為項目負責人參加過 2 次以上(含 2 次)該專業的環境影響評價并編制環
境影響評價書;或負責完成 2 次以上該專業的環境工程項目設計; d)參加滿足不同認證業務范圍、不同人員背景培訓需求(培訓的課程內容、時
間等)的環保知識培訓,經考核合格;并在有經驗的專業審核員或技術專家
的指導下,參加相應專業不少于 5 次 20 天的完整的環境管理體系的審核,
包 括 GB/T19011-2003 《 質 量 和 ( 或 ) 環 境 管 理 體 系 審 核 指 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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